背景介绍
《“被直播”的烦恼该怎么化解?》北京青年报(节选自)
近日,有网友发现自己在逛超市、旅游等消费活动中“被直播”,引发舆论热议。“被直播”这一关键词涉及群众生活,属于民生范畴。
消费者“被直播”现象越来越普遍,触及隐私和道德边界,影响消费者权益。而且,长此以往,会败坏群众对于直播的观感,影响行业健康长远发展。因此,在涉及网络直播、网络监管、消费者权益保障等话题时,均可灵活化用文章内容。
具体分析时,可以围绕“被直播”的消费者、商家、平台、管理部门等相关主体展开问题及原因分析,最后提出针对性对策,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目标。
媒体视角
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案例是,消费者起诉商家未经自己允许,将服务过程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法院明确指出,商家未经同意公开消费者视频,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责任。江苏消保委表示,希望借此对类似侵权行为进行警示。
商家任何宣传推广行为都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守好营销的边界感,比如采集顾客的消费画面,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才能换来消费者的信任,以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将消费者异化为营销“气氛组”、引流“工具人”,不仅引不来流量、聚不来人气,还会损害商家的形象和声誉,令消费者反感。
鉴于“全民直播”下的隐私保护成为严峻问题,相关部门要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各类平台针对涉及就餐、健身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要加大审核力度,细化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定,引导商家通过技术手段(如马赛克),解决宣传推广和保护消费者信息的矛盾;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断开直播流或者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也可采用限制推送、封号等形式予以惩戒。
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被商家拍摄短视频或直播,要勇于说“不”;若发现商家已构成侵权,则应通过相关平台的投诉渠道反馈举报,使违规短视频或直播及时下架整改。若解决不成,则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依法维权。
热点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要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责任,行业、企业作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承担主体防护责任,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持续形成高压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2018年4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事件分析
思路梳理
“被直播”这一行为,从消费者角度看,从主观角度讲,消费者被直播影响正常生活,容易产生心理负担与焦虑;从客观角度讲,“被直播”的个人隐私信息被泄露,威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也容易加剧与商家冲突。从直播行业看,助长了肆意拿他人“开播”的气焰,影响行业长久健康发展。
(1)影响正常生活。
未经消费者同意,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穿着瑜伽裤锻炼、品尝美食、穿睡衣出行等私人时刻公之于众,使其被迫面对尴尬局面。这无疑是一种冒犯,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心理负担。特别是在地铁站、超市等公共场合,消费者难以分辨对方是否在直播,容易引发不安和焦虑,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
(2)造成安全隐患。
在生物识别技术被广泛应用的今天,“被直播”的消费者面部特征、身体特征和行踪等个人隐私信息很容易被泄露,一旦被一些别有居心的不法分子收集利用,就会成为骗子手中的“把柄”,严重威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部分消费者发现自己“被直播”后,在维权过程中,也容易与商家产生语言或肢体冲突。
(3)影响行业发展。
直播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方式本身并无问题,但如果主播为了追求利益而无视道德底线,置他人利益于不顾,会产生更多的“被直播”现象,此风若不及时遏制,到头来只会纵容更多不负责任的直播行为发生。长此以往,会败坏群众对于直播的观感,降低群众好感,行业健康长远发展必将受到严重阻碍。
存在问题
思路梳理
被直播现象之所以盛行,首先是部分商家和主播为了获得更多的流量、客源和商业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权益。其次,一些平台审核细则制定不明确,审核过程存在漏洞,变相纵容主播将他人随意置于镜头之下。最后,相关部门监管仍存短板,打击力度不足,也给了乱象可乘之机。综上,以主体分析法展开原因分析比较明确。
(1)商家一味逐利。
一方面,商家和部分主播为了扩大直播间名气,故意制造“噱头”和话题,将他人随意置于镜头之下,想通过满足网友的猎奇心理来给自己增加流量和粉丝。另一方面,部分商家为了直观展示产品效果,对真实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拍摄,把顾客作为展示“模特”,实时的“买家秀”来做“卖家秀”,吸引更多客源。
(2)平台管理不严。
平台是对直播内容审核管理的重要主体,部分平台缺乏“商家直播顾客的消费行为”的细致规定,仍存在不重视消费者需求,沟通管理不佳,解决投诉问题不够及时准确等问题。由于缺乏细致明确的被直播行为管理依据,也催生了平台审核管理人员对于被直播侵权问题的慢处理、懒处理问题。
(3)政府管理不足。
一方面,当消费者发现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找到相应的投诉渠道反馈举报,而且在具体维权的过程中存在繁琐复杂的取证过程,使得不少消费者不了了之。另一方面,网信、司法部门没有集中整治直播侵权乱象,对相关商家和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忽视了对网络“被直播”现象的管理,导致部分商家钻了空子。
解决对策
思路梳理
结合问题分析,要整治“被直播”乱象,首先,消费者和直播方要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消费者要树立起维权意识,直播方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其次,平台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快制定被直播规则,强化对直播内容的审核和监督。最后,地方政府应该畅通举报渠道,加大对违反相关商家和平台的处罚力度,加强监管。
(1)增强法律意识。
消费者要树立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发现被侵权后,要及时维权,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平台和相关部门反馈举报。直播方则应守好边界,尽到提前告知的义务,在直播范围内设置明显的标识,或在开启直播前进行提醒,让往来的人知道自己可能会出现在直播中。
(2)加强平台监管。
平台要在直播内容、直播过程上进一步细化制度规则,做到有规可依。并采用平台抽检、评论关键词筛查等方式,加强对于直播内容实时监控,加大惩戒力度,一旦发现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应立即采取暂停直播、下架商品、冻结平台保证金等措施予以惩戒,彻底斩断“吸引眼球谋求流量”的宣传链条。
(3)强化政府管理。
网信、市场监管等相关监管部门应该细化“被直播”的边界和准则,并建立健全网络直播管理的机制,如直播服务与营销行为管理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直播内容管理机制等,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同时,开放好记、管用、知晓度高的举报渠道,更好地运用社会力量来共同遏制“被直播”的不良现象。此外,还要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让抵制“被直播”行为成为一种现象和自觉。
迁移使用
金句迁移
要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
金句是总书记强调要做好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群众意识、技能。在涉及国家安全、政策推广、群众活动等需要全民参与的话题中,可迁移使用:要深入开展××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和防护技能。
例:某乡经常发生洪涝、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要想有效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平时就需要在防汛上花功夫。你作为该乡负责应急安全的工作人员,你认为日常应急防汛的工作重点有哪些?该如何开展具体工作?
【运用】作为具体环节
加大宣传力度。要深入开展应急防汛知识技能宣传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汛意识和防护技能。线上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等途径,及时向村民预报天气情况及汛期情况,播放生命安全和应急自救的科普类公益短片,帮助广大群众全面掌握安全自救方法。线下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入户宣传、发放宣传单页等方式,呼吁村民关心关注防汛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提供有关情况,以便及时做好应对工作。
亮点内容迁移
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对策分析部分提到相关部门要针对乱象加强管理,通过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共同抵制乱象的共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这种方法可以应用于涉及乱象治理、政策推行等话题,作为对策内容展开。
例:随着消费的复苏,民宿成为不少游客假日休闲的选择,多地也积极布局发展民宿产业。调研发现一些地方民宿同质化现象较为严重,消费者还反映定价较高,同时经营者也反映成本太高,没有利润空间,对此你有什么建议?
【运用】
给予政策支持。一方面,政府出台政策,如提供税收优惠、贷款支持等财政措施,不断优化民宿经营环境,推动民宿业与旅游、文化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帮助民宿产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相关管理部门也要用好政策规定,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强民宿业的监管,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民宿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