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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考研法硕非法学真题及答案

【发布/编辑时间:2023-05-23 15:18:26  来源:1mi.xyz 收集整理】  作者:1mi  字体:【 报错
一、单选
1.以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条件
B.刑法分则中犯罪主观方面仅包括故意和过失
C.法条竞合的数罪具备完全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D.因果关系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条件
答案:A
解析:
A项:在刑法条文结构方面,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因此,A项正确。
B项: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索。犯罪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但并非唯一内容,对于有些犯罪而言,犯罪目的也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B项错误。
C项: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对于法条竞合的各罪之间,其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只是存在重复或交叉。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因此,C项错误。
D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知,只有以造成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言才需要具备因果关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以下对类推解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盗窃燃气解释为盗窃财物
B.侮辱无名英雄解释为侵害无名英雄名誉
C.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
D.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答案:C
解析:
类推解释,指刑法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因为该行为有危害性、行为人有人身危险性,就将该行为比照刑法分则的相似条文处罚。本质上是将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是被禁止解释方法。扩大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有两点:(1)是否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2)有无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类推解释不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且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
A项: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刑法上的财物,是指在客观上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其范围包括有体物和无形物。将“燃气”解释为“财物”未超出法条用语最大含义范围,故盗窃燃气解释为盗窃财物,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由此可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侮辱形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故“侮辱无名英雄解释为侵害无名英雄名誉”符合刑法规定,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B项错误。
C项: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但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行为,不具有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可能性,将该种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已经超出法条用语最大含义范围,不符合公民的合理预期,属于类推解释。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由此可知,“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含在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含义范围内,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二、多选
下列构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有?
A.将动物胚胎放到其他动物子宫里
B.将人的胚胎放到动物子宫里
C.将动物胚胎放到人的子宫里
D.将人的胚胎放在她人子宫里
答案:B,C,D
解析:ABCD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D项属于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C项属于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均构成犯罪。A项中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其他动物体内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因此,BCD项正确,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三、简答
51.简述刑罚的特征。
1.概念: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
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2.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
1.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客观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53.简述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此项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54.简述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答:依据《民法典》1020条,以下五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法条分析
55.《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问题1:本罪中的既遂如何认定?
问题2: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国家秘密和情报?
问题3:行为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发布,情节严重的,是否应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解析:
问题1——答:本条规定的犯罪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为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分为两种:(1)“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和情报的既遂标准:当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时为既遂;(2)“非法提供”的既遂标准: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时为既遂。
问题2——答:1.本条规定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即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成为本罪对象;2.国家情报:仅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一般的情报。
问题3——答: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即构成本罪要求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目的。行为人只是在网络上发布秘密或情报,即使为国家秘密和情报,但其主观上没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6.《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问题1:本条规定的代理属于何种代理?
问题2:“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理解?
问题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解析:
问题1——答:本法条规定了职务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可将职务代理纳入委托代理的范畴加以规范。但职务代理有其特殊性:(1)被代理人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果被代理人是自然人,只能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2)代理人须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基于劳动、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作人员,如工厂采购员、商店售货员等;也包括其他在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如劳务派遣单位派到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3)代理事项应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4)必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职务代理行为。(5)必须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利益而实施职务代理行为。
问题2——答:“善意”,是指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与其进行交易的人是在职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相对人可证明不知、无法知道或不应知道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可被认定为“善意”。而被职务代理的一方,可证明相对人事实上知道该限制,或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如做过形式审查则足以知道的,相对人不能认定为“善意”。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那么法律应当对这种合理信赖予以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要交易相对人对该职权限制不知情,即产生合法有效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交易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问题3——答: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的人员都赋予其一定的职权范围,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就构成无权代理。(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2)被代理人有拒绝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恶意”相对人有催告权,但不享有撤销权。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则相对人不“善意”,因为善意的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故明知超越代理权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由“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案例分析
 57.甲乙用200万让A公司生产伪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后甲乙假冒某品牌销售得300万。后来,乙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的时候,主动交代,并协助抓获甲。请分析甲乙A怎么定罪处罚?
答:甲、乙、A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同犯罪,对甲、乙、A均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其中乙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乙用200万让A公司生产伪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得300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构成该罪。且甲、乙、A事前有通谋,属于共同犯罪。
甲、乙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成立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本案中,甲乙假冒某品牌销售伪劣口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该罪最高刑为7年;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甲乙销售数额为300万元,显然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甲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乙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乙的罪行,而乙在盘问之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属于立功。本案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属于立功行为。
58.甲乙是好朋友,甲死亡前手写一份遗嘱,将车赠与乙并以自有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已经签字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字迹潦草让两位同事做见证打印了遗嘱共三页。丙为甲唯一继承人,甲于5月15日死亡,5月30日丙在不知道遗嘱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6月,乙知道甲死亡,拿出遗嘱找丙办理居住权,丙以甲未在打印遗嘱第二页签字而主张居住权无效。
问题1: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问题2:甲的房屋的所有权何时给了丙?
问题3:乙能否以遗嘱申请居住权登记?
问题1——答:部分有效。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甲的打印遗嘱有两个同事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甲和其两位同事在遗嘱上签名和日期。但是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甲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该部分涉及遗嘱内容无效。
问题2——答:甲房屋的所有权自5月15日转移给丙。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于5月15日死亡,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5月15日。
问题3——答:
参考角度1:乙不享有房屋居住权。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遗嘱在后,因此以打印遗嘱为准。其次,甲的打印遗嘱涉及的为乙设立居住权部分无效,因此乙的居住权未设立。
参考角度2:不能申请居住权登记。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遗嘱在后,因此以打印遗嘱为准。其次,甲的打印遗嘱涉及的为乙设立居住权部分无效,因此乙不能申请居住权登记。
法综
三、简答
简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种类。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它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1.演绎推理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3.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判例法国家,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简述宪法解释的方法。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1.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 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2.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的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3.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简述宋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宋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不必皆有实据。
2.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3.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员。
四、分析
法制史材料分析题答案
问题1:秋审的范围?
问题2:秋审立法体现什么宗旨?
问题3:清朝“秋审”制度对明朝的完善和发展?
问题1——答:1.秋审对象:
秋审是清朝独有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2. 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
(4)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确证清楚,则驳回原省再审。
(5)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问题2——答: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问题3——答:清代在审判制度方面继承明朝,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明朝有“热审”、“朝审”。清沿明制,又创设了与“朝审”并行的“秋审”。
秋审是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名“秋审”。清朝将明朝的朝审发展为“朝审”、“秋审”两大类。清沿明制,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不大或有可疑之处,则判以“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再作决定。秋审案件主要是复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清朝经秋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五、论述
论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法治、德治与自治相结合原则。(答题方向仅供参考)
【答案一】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坚持法治、德治与自治原则的结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的产生必须以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建立为前提;法治强调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
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只要人们结成社会进行生产和生活,道德就必然会出现发挥作用。德治的中心含义是指应当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
国家的治理要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努力,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发动自治。自治是指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指按一定的规范来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1)坚持以自治为基,激发社会成员的主体活力,增强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弹性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的需求多种多样,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形态复杂多变,如果只依靠国家权力直接介入,会导致成员的需求与管理者的回应之间的错位,国家权力难以准确对接社会生活中的细碎问题,社会成员亦无法有效反馈遇到的琐事难题。一方面,调动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和行动,吸收各方主体共同商议、集体决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更能匹配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丰富社会生活的具体面相。另一方面,给予基层治理较大的自治空间,减轻国家治理负荷,节约国家治理资源。
(2)坚持以法治为本,保持国家的主导性调控力,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秩序保障。在实践中,如果离开法治的作用,自治就可能会成为强势群体之治,不仅不会带来“善治”,还可能搅乱基层治理秩序。以法治为本,实质就是要强调并确保国家在基层治理中的主导性调控力,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行为规范、为所有社会活动提供总体秩序框架。
(3)坚持以德治为先,提升主流意识形态濡化力,充实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价值导向。在基层治理中,相较于法治而言,德治需要居于优先位置。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层面,“重人伦,尚道德”是中国人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这种观念对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有着积极意义。不仅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处理需要依循道德自律,社会成员之间也需要通过德治联结为紧密团体。另一方面,在国家主导的治理活动中,也需要重视德治因素。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法治、德治、自治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必须协调好三者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发挥各自所长和整体配合效应,避免因相互矛盾而抵消或削弱其作用的发挥。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与自治互为前提,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
【答案二】
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法治社会是与法治国家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没有法治社会,便没有法治国家。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是中共中央发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法治社会建设需遵循的原则之一。法治强调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德治的中心含义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治理要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努力,自治要求社会成员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并按一定的规范来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法治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三管齐下,既要强调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保障性作用,也要注重发挥自治的基础性作用。
一、以自治为基,增强治理活力
1.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等等。
2.社会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支待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3.坚持和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制度,让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行使自治权,以维护我国民族团结及民族间的相互交流合作。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要实现自治原则,就必然离不开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充分实施。建设法治社会,也要坚持和发展好这一支撑性的制度。
二、以法治为本,保障治理秩序
1.党和国家依据宪法法律治理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还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总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内在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三、以德治为魂,弘扬治理正气
1.治理社会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传统法律大多最初是由道德衍生出来的,制定的法律是否是善法良法是法治的关键所在。法治若没有德治支持,就没有根基。建设法治社会,不能忽视中国的道德传统,要从中国的道德文化中发掘出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因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治模式。
平等分为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说明我国宪法中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答题方向仅供参考)
平等主要是指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我国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我国在保障形式平等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实现实质平等,对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
特定群体的权利,是指处于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情况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保障妇女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士家属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5)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与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
1.以下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的一般条件
B.刑法分则中犯罪主观方面仅包括故意和过失
C.法条竞合的数罪具备完全相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D.因果关系是所有犯罪都具备的条件
答案:A
解析:
A项:在刑法条文结构方面,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内容是有关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刑罚的种类、各种具体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适用条件的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因此,A项正确。
B项: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心理因索。犯罪故意和过失是犯罪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但并非唯一内容,对于有些犯罪而言,犯罪目的也是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因此,B项错误。
C项:法条竞合,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对于法条竞合的各罪之间,其犯罪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只是存在重复或交叉。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因此,C项错误。
D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确认行为与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是让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对于行为犯来说,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但对于实害犯,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则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知,只有以造成实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而言才需要具备因果关系。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2.以下对类推解释的说法,正确的是?
A.盗窃燃气解释为盗窃财物
B.侮辱无名英雄解释为侵害无名英雄名誉
C.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
D.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答案:C
解析:
类推解释,指刑法没有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因为该行为有危害性、行为人有人身危险性,就将该行为比照刑法分则的相似条文处罚。本质上是将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是被禁止解释方法。扩大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有两点:(1)是否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2)有无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类推解释不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且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
A项:盗窃罪的对象为“公私财物”,刑法上的财物,是指在客观上的交换价值、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其范围包括有体物和无形物。将“燃气”解释为“财物”未超出法条用语最大含义范围,故盗窃燃气解释为盗窃财物,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99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由此可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侮辱形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故“侮辱无名英雄解释为侵害无名英雄名誉”符合刑法规定,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B项错误。
C项: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该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为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旅客、机组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航空器及其运载物品的安全。但使用电子干扰手段劫持小型无人机行为,不具有危及航空运输安全的可能性,将该种行为解释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已经超出法条用语最大含义范围,不符合公民的合理预期,属于类推解释。因此,C项正确。
D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由此可知,“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解释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含在挪用公款罪的法条含义范围内,不属于类推解释。因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二、多选
下列构成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的有?
A.将动物胚胎放到其他动物子宫里
B.将人的胚胎放到动物子宫里
C.将动物胚胎放到人的子宫里
D.将人的胚胎放在她人子宫里
答案:B,C,D
解析:ABCD项: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一: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BD项属于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C项属于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均构成犯罪。A项中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其他动物体内不属于该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属于科学研究的范畴。因此,BCD项正确,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三、简答
51.简述刑罚的特征。
1.概念: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
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2.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
1.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客观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
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
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53.简述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此项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54.简述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答:依据《民法典》1020条,以下五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法条分析
55.《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问题1:本罪中的既遂如何认定?
问题2:如何理解本罪中的国家秘密和情报?
问题3:行为人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发布,情节严重的,是否应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并说明理由。
解析:
问题1——答:本条规定的犯罪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为行为犯,其既遂标准分为两种:(1)“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和情报的既遂标准:当行为人实际获得国家秘密、情报时为既遂;(2)“非法提供”的既遂标准: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实际提供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时为既遂。
问题2——答:1.本条规定的国家秘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即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都可成为本罪对象;2.国家情报:仅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不包括一般的情报。
问题3——答: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或情报,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而故意向其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即构成本罪要求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或实施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或情报的目的。行为人只是在网络上发布秘密或情报,即使为国家秘密和情报,但其主观上没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非法提供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56.《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问题1:本条规定的代理属于何种代理?
问题2:“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如何理解?
问题3: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如何?
解析:
问题1——答:本法条规定了职务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特别授权,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可将职务代理纳入委托代理的范畴加以规范。但职务代理有其特殊性:(1)被代理人须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果被代理人是自然人,只能采用一般的委托代理。(2)代理人须是执行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基于劳动、雇佣关系而产生的工作人员,如工厂采购员、商店售货员等;也包括其他在执行工作任务的人员,如劳务派遣单位派到用工单位的工作人员。(3)代理事项应是职权范围内的事项。(4)必须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职务代理行为。(5)必须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利益而实施职务代理行为。
问题2——答:“善意”,是指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与其进行交易的人是在职权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如相对人可证明不知、无法知道或不应知道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相对人可被认定为“善意”。而被职务代理的一方,可证明相对人事实上知道该限制,或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或如做过形式审查则足以知道的,相对人不能认定为“善意”。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即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那么法律应当对这种合理信赖予以保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只要交易相对人对该职权限制不知情,即产生合法有效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交易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
问题3——答: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的人员都赋予其一定的职权范围,超越职权范围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就构成无权代理。(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如果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2)被代理人有拒绝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该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恶意”相对人有催告权,但不享有撤销权。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如果相对人知道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则相对人不“善意”,因为善意的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故明知超越代理权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则由“恶意”相对人和行为人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五、案例分析
 57.甲乙用200万让A公司生产伪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后甲乙假冒某品牌销售得300万。后来,乙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的时候,主动交代,并协助抓获甲。请分析甲乙A怎么定罪处罚?
答:甲、乙、A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共同犯罪,对甲、乙、A均应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其中乙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甲乙用200万让A公司生产伪劣口罩,用不合格的材料冒充其他材料,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得300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构成该罪。且甲、乙、A事前有通谋,属于共同犯罪。
甲、乙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式,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成立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本案中,甲乙假冒某品牌销售伪劣口罩,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该罪最高刑为7年;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销售金额两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甲乙销售数额为300万元,显然重于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甲乙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乙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要求行为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乙的罪行,而乙在盘问之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成立自首。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属于立功。本案乙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属于立功行为。
58.甲乙是好朋友,甲死亡前手写一份遗嘱,将车赠与乙并以自有房屋为乙设立居住权,已经签字并注明日期,后甲觉得字迹潦草让两位同事做见证打印了遗嘱共三页。丙为甲唯一继承人,甲于5月15日死亡,5月30日丙在不知道遗嘱的情况下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6月,乙知道甲死亡,拿出遗嘱找丙办理居住权,丙以甲未在打印遗嘱第二页签字而主张居住权无效。
问题1: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问题2:甲的房屋的所有权何时给了丙?
问题3:乙能否以遗嘱申请居住权登记?
问题1——答:部分有效。打印遗嘱是指使用电脑、打印机等设备打印出的遗嘱。甲的打印遗嘱有两个同事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甲和其两位同事在遗嘱上签名和日期。但是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甲未在遗嘱第二页签名,该部分涉及遗嘱内容无效。
问题2——答:甲房屋的所有权自5月15日转移给丙。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于5月15日死亡,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5月15日。
问题3——答:
参考角度1:乙不享有房屋居住权。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遗嘱在后,因此以打印遗嘱为准。其次,甲的打印遗嘱涉及的为乙设立居住权部分无效,因此乙的居住权未设立。
参考角度2:不能申请居住权登记。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首先,本案中甲的打印遗嘱在后,因此以打印遗嘱为准。其次,甲的打印遗嘱涉及的为乙设立居住权部分无效,因此乙不能申请居住权登记。
法综
三、简答
简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种类。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它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1.演绎推理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3.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判例法国家,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简述宪法解释的方法。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1.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 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2.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的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3.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简述宋代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宋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不必皆有实据。
2.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3.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员。
四、分析
法制史材料分析题答案
问题1:秋审的范围?
问题2:秋审立法体现什么宗旨?
问题3:清朝“秋审”制度对明朝的完善和发展?
问题1——答:1.秋审对象:
秋审是清朝独有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朝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秋审审理的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2. 秋审案件经过复审程序后,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处理:
(1)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2)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再押监候办,留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定为缓决,可免死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
(3)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情有可原,予以免死减等发落。
(4)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确证清楚,则驳回原省再审。
(5)留养承祀: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的,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问题2——答:秋审是清朝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问题3——答:清代在审判制度方面继承明朝,在会审组织和会审制度方面,清朝在承袭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套更为完善的会审体制。明朝有“热审”、“朝审”。清沿明制,又创设了与“朝审”并行的“秋审”。
秋审是指复审各省地方判处斩、绞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进行,故名“秋审”。清朝将明朝的朝审发展为“朝审”、“秋审”两大类。清沿明制,凡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如谋反、谋大逆等,应立即处决的叫“斩立决”或“绞立决”;如危害性不大或有可疑之处,则判以“斩监候”或“绞监候”,暂缓处决,延至秋天,由九卿会审再作决定。秋审案件主要是复审地方上报的斩监候和绞监候案件。清朝经秋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处理。
五、论述
论述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法治、德治与自治相结合原则。(答题方向仅供参考)
【答案一】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坚持法治、德治与自治原则的结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的产生必须以阶级的分化和国家的建立为前提;法治强调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
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只要人们结成社会进行生产和生活,道德就必然会出现发挥作用。德治的中心含义是指应当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
国家的治理要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努力,要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发动自治。自治是指社会成员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指按一定的规范来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1)坚持以自治为基,激发社会成员的主体活力,增强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弹性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的需求多种多样,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形态复杂多变,如果只依靠国家权力直接介入,会导致成员的需求与管理者的回应之间的错位,国家权力难以准确对接社会生活中的细碎问题,社会成员亦无法有效反馈遇到的琐事难题。一方面,调动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和行动,吸收各方主体共同商议、集体决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更能匹配社会成员的实际需求、丰富社会生活的具体面相。另一方面,给予基层治理较大的自治空间,减轻国家治理负荷,节约国家治理资源。
(2)坚持以法治为本,保持国家的主导性调控力,构建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秩序保障。在实践中,如果离开法治的作用,自治就可能会成为强势群体之治,不仅不会带来“善治”,还可能搅乱基层治理秩序。以法治为本,实质就是要强调并确保国家在基层治理中的主导性调控力,由国家制定的法律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基本行为规范、为所有社会活动提供总体秩序框架。
(3)坚持以德治为先,提升主流意识形态濡化力,充实国家与社会关系处理中的价值导向。在基层治理中,相较于法治而言,德治需要居于优先位置。一方面,在日常生活层面,“重人伦,尚道德”是中国人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这种观念对于建立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有着积极意义。不仅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处理需要依循道德自律,社会成员之间也需要通过德治联结为紧密团体。另一方面,在国家主导的治理活动中,也需要重视德治因素。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法治、德治、自治都是不可或缺的手段,必须协调好三者的关系,以最大限度发挥各自所长和整体配合效应,避免因相互矛盾而抵消或削弱其作用的发挥。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德治与自治互为前提,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
【答案二】
法治社会是社会依法治理、社会成员人人崇尚法治和信仰法治、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社会秩序在法治下和谐稳定的社会。社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法治社会是与法治国家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没有法治社会,便没有法治国家。因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是中共中央发布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法治社会建设需遵循的原则之一。法治强调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把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道德是人们在交往中自然演进形成的,德治的中心含义是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治理要依靠全体人民共同努力,自治要求社会成员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规范,并按一定的规范来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因此,在我国法治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三管齐下,既要强调发挥法治和德治的保障性作用,也要注重发挥自治的基础性作用。
一、以自治为基,增强治理活力
1.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团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教育和组织团体成员和所联系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加大培育社会组织力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开展志愿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等等。
2.社会组织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支待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3.坚持和发展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好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在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制度,让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充分行使自治权,以维护我国民族团结及民族间的相互交流合作。
(2)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项重要内容,也是保障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要实现自治原则,就必然离不开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充分实施。建设法治社会,也要坚持和发展好这一支撑性的制度。
二、以法治为本,保障治理秩序
1.党和国家依据宪法法律治理社会。
法治社会建设还要求,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总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者内在统一、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成长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法律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社会和家庭责任。
三、以德治为魂,弘扬治理正气
1.治理社会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2.传统法律大多最初是由道德衍生出来的,制定的法律是否是善法良法是法治的关键所在。法治若没有德治支持,就没有根基。建设法治社会,不能忽视中国的道德传统,要从中国的道德文化中发掘出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因素,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治模式。
平等分为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说明我国宪法中特定群体权利的保障。(答题方向仅供参考)
平等主要是指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从人的共性与特殊性角度看,一方面,人与人之间在人格和主体资格上的普遍平等是绝对的,这是形式平等的表现;另一方面,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对待的合理理由。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我国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我国在保障形式平等的前提下,为了进一步实现实质平等,对一些特定群体的权利作出了特别规定。
特定群体的权利,是指处于特殊法律地位或特殊情况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保障妇女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是为了实现男女平等的原则;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士家属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5)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与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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