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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考研法硕法学真题及答案

【发布/编辑时间:2023-05-23 15:22:18  来源:1mi.xyz 收集整理】  作者:1mi  字体:【 报错
三、简答
31.简述刑罚的特征。
1.概念:刑罚,是指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
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的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程序必须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32.简述侵犯著作权罪的客观行为。
1.概念: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客观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33.简述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是: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2)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4)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5)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此项义务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34.简述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答:依据《民法典》1020条,以下五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论述
35.“有人提出醉驾不应入刑”,请你结合危险驾驶罪论述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答题方向仅供参考)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对于醉驾行为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醉酒驾驶人处以行政处罚。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醉驾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醉驾入刑填补了刑法关于酒后驾驶的空白,醉驾入刑是希望通过严厉的刑事处罚减少醉酒驾车行为,进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刑法具有三大机能,规制、保护和保障机能。其中,规制机能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是法律所禁止,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喝醉驾驶机动车很容易造成惨祸,对于道路上的他人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和秩序有着严重的威胁,该行为已然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的保护公共安全,将其规定为犯罪,告诉国民不要实施此行为,是必要的。正因有了“醉驾入刑”的规制和威慑,近几年,在机动车、驾驶人数量保持年均1800万辆、2600万人的高速增长下,10年来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减少了2万余起酒驾醉驾肇事导致的伤亡事故。
与此同时,刑法具有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对于醉驾这一具有高度危险的危害国家、社会、法益的行为,只有对它进行定罪入刑,才能从源头上减弱甚至切断,刑法的保护机能才能得到保障。危险驾驶罪为行为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驾驶人在酒后的行为,法律将在无形中给驾驶员以压力,避免了真正造成严重后果后才觉得会受到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人民的生命健康。
刑法的保障机能也同样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仅在醉驾的危险射程内,将醉驾入刑的同时也保障了犯罪人在此情形下不受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的处罚,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由《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可知,我国刑法具有惩罚和保护两大任务,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起犯罪行为作斗争,醉驾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刑罚所惩罚。而只有将该行为入刑,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的保护任务,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最后,当前社会醉驾引起的悲剧事实一次又一次告诉我们,醉驾这一行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在国家、社会和人民安全面前,绝对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现实情况不允许仅仅依靠行政法、民法等其他部门法对醉驾进行规制,刑法必须出面发挥其补充性和保障性,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和人民安全。
五、案例分析
37.甲为牟利入侵教育局系统盗取了考生信息,并卖出。乙购买了考生信息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了巨额钱财,丙在明知乙巨额来源下帮助其藏匿欠款,后在被追捕途中为了逃跑,开车撞击正在执行抓捕任务的警察,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甲对乙如何利用考生信息并不知情。
问题:对甲、乙、丙应如何定罪?
解析:
1.甲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中,教育局系统中记录的考生信息是以电子方式记录的,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里面包括考生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方式等,属于本罪的“公民个人信息”。甲以非法手段侵入教育局系统盗取考生信息并卖出,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本案中教育局系统不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或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并未对系统实施破坏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甲将信息卖给乙后,对于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产的行为并不知情,其主观上没有与乙共同犯罪的故意,甲与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综上,甲的行为只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乙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一般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所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从一重罪处断,按重罪诈骗罪论处。本案中,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了巨额财产,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对于诈骗巨额财产而言,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高于招摇撞骗罪,故应当以重罪诈骗罪论处。
3.丙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袭警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于袭警罪应适用升格法定刑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丙在明知乙巨额来源系诈骗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藏匿,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袭警罪,是指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如果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适用升格法定刑处罚。本案中,丙在逃跑过程中开车撞击正在执行抓捕任务的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且丙是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的手段妨害警察执行职务,对警察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应当适用袭警罪的升格法定刑处罚。丙基于两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构成要件,且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牵连或吸收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38.甲和乙生了一个孩子丙,后乙死亡,甲把丙留在家给父母照顾,自己出去打工。后结识一女丁,同居期间二者合款买房,登记在甲的名下,甲和丁在前往婚姻登记过程中甲车祸死亡,丁轻伤,丁此时有身孕。丙知道甲有一套房办理了继承公证,将房子转到自己名下,然后和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丁知道后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丙不同意,丁进行了异议登记,丙和戊无法过户,戊主张善意取得房屋,丁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不发生效力。
问题1: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2:戊能否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
问题3:丁是否能请求分割房屋?
问题4:丁腹中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问题1——答: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丙和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戊对房屋为甲和丁合款买房的事情并不知情【根据题中现有信息无法确认】,那么合同有效。
问题2——答:戊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此可知,戊若主张善意取得房屋,要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题中现有信息暂无法确定戊受让房屋时是否为善意且无法确定戊已支付了合理对价】,但由题意可知,该房屋因丁的异议登记并未过户到戊的名下,因此戊无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房屋。
问题3——答:丁能请求分割房屋。房屋为不动产,一般情况以房屋登记为准认定房屋所有人。但是由题可知房屋为甲和丁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该房屋实际为甲和丁共有。由于甲和丁在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财产不属于共同共有,而且双方对于同居购买的财产归属并没有作特别约定,故该房屋应为按份共有,丁依法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房屋的份额。因此,丁可以在出资范围内请求分割房屋。
问题4——答: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此,胎儿一般具有继承权。但若胎儿娩出为死体时,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享有继承权。
法综
三、简答
简述形式法律推理的种类。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它是指运用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
1.演绎推理又可以称为三段论推理,它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形式,即从一般的知识推出特殊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必然性推理。在成文法国家,这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推理方式。在法律推理过程中,演绎推理的特点是,法院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或原则(大前提),也有通过审理确定的、可以归入该规则或原则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由此法院可以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结论)。
2.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即从个别知识推出一般知识的推理活动。它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在法律推理中,归纳推理是在没有现成的对号入座的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情况下,法院从以往判例中总结出法律规则或原则的活动。它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由于归纳推理意味着确立新的规则,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3.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它是根据两类对象的某些属性的相似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具有相似性的推理活动,也是一种或然推理。在法律推理中,法院有时可以在确定两个案件的事实存在相似性的情况下,推定两个案件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也应相似。这就是所谓的“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在判例法国家,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推理方法。
简述宪法解释的方法。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为了探求宪法规范的意涵,往往要采用相应的方法对宪法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的方法有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
1.文义解释指根据宪法规范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思而进行解释的方法,又称字面解释;
2.目的解释是通过探求制宪者的原意来解释宪法的方法。目的解释主要依据制宪过程中的历史资料,比如制宪会议的记录,制宪者对宪法的解读等。目的解释有时有被称为原意解释;
3.体系解释是根据宪法规范在宪法典中的位置,与其他规范的关联,从整体的角度来确定解释对象的含义与内容的解释方法。
简述宋朝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宋朝设立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台,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仍分三院即台院、殿院、察院。察院的监察御史职责尤为重要。监察御史从曾两任知县的官员中选任,宰相不得荐举御史人选,宰相的亲故也不得担任御史职事。御史的任命须经由皇帝批准。御史每月必须奏事一次,是为“月课”,不必皆有实据。
2.在御史台之外,将分属中书、门下两省的谏官(如谏议大夫、司谏、正言等)组成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施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3.设于各路的监司(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使等)负有对地方官员的监察职责,负责巡按州县。州级政权的通判官号称“监州”,职责是监察州县官员。
五、论述
结合中国实际,论述司法责任原则的内涵及其对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答题方向仅供参考)
1.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是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治原则而提出的权力约束机制。
(1)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接受人民的委托,行使国家的司法权,掌握着重大的责任。按照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行使国家司法权给予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的违法和犯罪行为给予严惩。
(2)只有将司法权力与司法责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制裁,以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司法的威信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3)在我国,已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确立了司法责任制度,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2.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的危害远大于污染水流。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一论述鲜明地展现了司法公正的重大意义。司法责任制对促进司法公正的意义有如下几点:
(1)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各项要求,也需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二者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
(2)司法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而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责任制改革针对“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问题对症下药,明确要求法官、检察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通过改革,形成以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为前提,以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为配套,以完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为条件,以主客观相统一为追责原则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3)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还应当完善一系列配套性措施,如完善法官、检察官入额遴选办法,加强编制和员额的省级统筹、动态调整等。这一系列措施也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体现。
4.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当今中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它包括制度、程序和体制的改革以及建立现代司法制度,而责任制改革被视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并通过司法公正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
论述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和特点。
1.概念:统一战线是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取得革命和建设胜利而与各革命阶级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优势和特色,曾被毛泽东主席誉为中国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
2.性质:现阶段我国的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3.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有如下特点:(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
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民主参政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的
政治特色,在国家政治运转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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