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检察机关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就赵宇见义勇为一案的处理作出纠正,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接受采访时介绍,该案涉案人员李华与邹某(女,27岁)相识但不是太熟。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二人一同吃饭后,一起乘出租车到达邹某的暂住处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楼,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李华强行踹门而入,殴打谩骂邹某,引来邻居围观。暂住在楼上的被不起诉人赵宇闻声下楼查看,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朝李华腹部踩一脚,又拿起凳子欲砸李华,被邹某劝阻住,后赵宇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赵宇案系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于2018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12月29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宇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9年1月10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华正在医院手术治疗,伤情不确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赵宇取保候审。2月20日,公安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月21日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遂指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于3月1日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第1题: 针对以上材料谈谈你的看法。 第2题: 李华强行入门,殴打谩骂周某,如果你是周某的邻居赵宇,遇到这种情况你会怎么办? 第3题: 市政法系统组织“见义勇为”法律法规为专题讨论会,你认为重点是哪些方面? 第1题解析与参考答案: 审题重点 审题点:针对以上材料谈谈你的看法 题干的设问依据材料而来,需要考生从材料中把握重点,进而对材料的重点发表自己的看法,展开分析。就本案而言,其实材料首段就给出了材料的核心内容,即“检察机关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通读材料就会发现,赵宇案经历了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及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正当防卫、无罪不起诉决定。这一转变是材料的重点,也是本题的题眼所在,考生可对这一转变谈看法,先表态,进而分析,最后简单给出对策即可。 参考答案 我认为材料中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合情合理合法,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赵宇案从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到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正当防卫、无罪不起诉决定,体现出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为法律为准绳的工作方法。 第一,做出的正当防卫、无罪不起诉决定符合事实情况,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本案中,赵宇为制止邻居之间的纠纷而拉拽李华,致李华倒地。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且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才产生了赵宇朝李华腹部踩一脚的行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阻止继续的伤害行为,具有正当性,其行为的时间条件满足“正在对自己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形,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及事实情况。 第二,相对不起诉与依法不起诉区别重大,做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相对不起诉是指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者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显著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正当防卫、无罪不起诉决定,认定了赵宇没有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相对不起诉与依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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