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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8日江西省考面试题(行政执法岗)

【发布/编辑时间:2024-08-23 09:47:57  来源:1mi.xyz 收集整理】  作者:1mi  字体:【 报错
第1题: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被称为“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就是对首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针对首次违法售卖质检不合格芹菜的个体户被行政处罚6.6万元的案例。对此,你怎么看?
第2题: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和停放行为,住建部门组织开展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攻坚行动。但是街道依然接到群众举报,称还有飞线充电、拆卸电池携带入户充电的情况,领导安排你再进行一次“飞线充电、入户充电”专项排查整治活动,你会如何开展?
第3题:
某地打造旅游休闲商业街,吸引大量游客。在节假日人流量高峰期,一名游客与商贩发生争执,称商家虚假宣传、商品质量差、价格偏高,要求商家退款,但商家却以售出不退为理由拒绝退款,游客情绪激动,引来大量群众围观。你是民警,正好巡逻到此处,你会怎么做?
第4题:
小张和小王一起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小张脾气暴躁,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发生争执,造成群众财产受损,群众到单位投诉,误把小王当成小张。事后领导严厉批评了小王,小张却一声不吭。如果你是小王,你会怎么办?

第1题解析与参考答案:
审题重点
本题属于社会现象题。题干信息比较长,先是解释了首违不罚的含义,接着呈现了一个卖芹菜被罚6.6万元的案例。我们要对案例内容有清晰的认知,并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具体如何做,接下来细致分析。
审题点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被称为‘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就是对首次、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
这里属于背景介绍。“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创新,它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理念,彰显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能够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还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于这样一项创新制度,我们要认真了解其内涵。
审题点2:“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针对首次违法售卖质检不合格芹菜的个体户被行政处罚6.6万元的案例”
这里介绍了一个案例。通过“然而”这个转折词,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例是我们要着重关注的内容。这个案例发生在陕西榆林,案情梗概是:一个体工商户购进了7斤芹菜用于销售,其中2斤被有关部门抽样调查,另外5斤卖了出去。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因为原始进货票据遗失,已经出售的5斤芹菜又无法追回,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该店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为由,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处罚。
5斤芹菜的售卖数额为20元,然而罚款到了6.6万元。很明显,这与普通人的朴素法治理念并不相符。那么,从法律上讲,这样的做法妥当吗?执法人员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第1项,即“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处罚的6.6元的确在处罚区间内,但是罚款金额与商户卖菜收入的差距实在太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做到“过罚相当”。在本案中,执法部门未考虑到商户的违法程度、社会危害性等,不问青红皂白就重罚,使得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造成过罚不当。
审题点1着重提到了首违不罚,我们还可以结合首违不罚进行分析。首违不罚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立法理念。然而在这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当地执法部门重罚款轻教育的做法。因此,这与首违不罚的立法原意也是相违背的,没有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
既然当地执法部门的做法存在不妥当之处,我们可以从根源入手,提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首先,针对当前的过罚不当情况,我们要从制度入手,尽全力统一行政执法尺度,具体的做法可以是合理制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予以确定。接着,执法人员是关键,因此还要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如明确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等。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还要接受执法监督。因此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综上,本题的答题思路为:一开头简单介绍案情,接着表明自己认为当地执法部门做法不妥的态度,接着从“违反《行政处罚法》原则”“未达到预期执法效果”两个方面阐述理由,最后从统一行政执法尺度、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参考答案
“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要创新,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然而,陕西榆林却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例,当地市场监管局认定一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的芹菜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货值金额较小,这件事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看来,当地市场监管局的做法并不妥当。
一方面,该做法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原则。虽然某地市场监管局处罚的6.6万元的确属《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的区间,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应该和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相一致,也就是“过罚相当”,当事人销售5斤超标芹菜的行为属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处以6.6万元罚款意味着当事人为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了过重的罚款,这确实属于“过罚不当”。
另一方面,该做法未能达到预期的执法效果。“首违不罚”体现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然而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罚款来倒逼商户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对商户的教育并不到位,以至于当事人因过高罚款而产生反感和抵触心理。由此可见,这种做法违背了“首违不罚”的立法原意,也没有达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
行政执法关乎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容不得半点马虎。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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